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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下)(15)
作者:本站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06-9-21 13:36:09  发布人: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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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案情报道见2001年10月17日《北京晚报》。
    [61] 吉村良一:《侵权行为法》,有斐阁2000年版,第155页以下。
    [62] 《交通事故证明书》名古屋名东区警察署,事故记录番号第0112号。加害人代理人保险公司为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日本的《交通事故证明书》一般由事故发生地的机动车安全驾驶中心地方事务所长签发,具体执行机关是警察署。根据警察不介入民事的原则,在事故发生地的机动车安全驾驶中心事务所长签发的《交通事故证明书》中,除记录事故发生的相关状况的之外,都要签署几项固定格式的说明,其内容如下,"兹证明上述事项已经确认。另外,本证明不是明确损害的种别及其程度、事故的原因、过失的有无及其程度的文件。"行政机关的裁定等文件在损害赔偿中的作用问题,我们应当认真研究,给它一个妥当的定位,否则就永远摆脱不了依据行政法规解决民事问题的怪圈。
    [63] 浦川道太郎:〈德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中的过失相抵〉,载前引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书,第273页。
    [64] 前引藤村和夫书,第314页以下。
    [65] 前引藤村和夫书,第314页以下。
    [66] 石山卓磨:〈英国的机动车事故责任保险制度〉,载前引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书,第385页。
    [67] 淡路刚久:〈法国的交通事故赔偿法〉,载前引日本交通法学会编书,第261页。
    [68]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13号。
    [69]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
    [70] 小西义博:〈自赔法3条"运行供用者"的意义〉,载饭村敏明编辑:《现代裁判法大系6交通事故》,新日本法规1998年版,第84页。
    [71] 2005年1月14日人民日报。
    [72] 铃木辰纪:《保险论》,成文堂1992年版,第21页。
    [73] 前引铃木辰纪书,第10页以下。
    [7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4月26日颁布《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
    [75] 周延礼:《机动车辆保险理论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379页以下。
    [76] 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4章是关于政府从事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事业的规定。
    [77] 北京市京顺路大旺金路口一大货车闯红灯进入对向车道逆行,撞死行人的恶性交通事故。2004年05月23日10时37分南方电视台(http://news.tom.com)。
    [78] 2004年8月8日《北京青年报》。
    [79] 《羊城晚报》2005年2月6日。
    [80]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81] 资料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2004年07月28日10:40。
    [82]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2005年4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 2005年5月1日实施)。
    [83] 大岛芳树:《诉讼前的解决》,载饭田敏明编辑:《现代裁判法大系6交通事故》,新日本法规1999年版,第1页。
    [84] 人民法院报报道:《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不同理解》,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8月25日。

    [85] 日本《产经新闻》200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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